未成年人借款谁来还?法院判了
未成年人向他人借款后,
是否需要偿还?
由谁来偿还?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父亲、刘某母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以缺少生活费、购物、办事需要等理由,自2022年3月起找原告王某陆续借款36万元,王某通过转账、口令红包、云闪付等方式向被告刘某及其指定账户转款。后王某多次找刘某要求还款,刘某承诺还款但至今推拖未还。
另查明,被告刘某于2005年3月出生,借款时年满17周岁,平时靠打工生活。

法院审理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刘某自2022年3月起陆续向原告王某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刘某借款时年满十七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时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母亲虽系刘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原告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母亲明知刘某向其借款或使用了该款,且事后二被告也未予追认。
故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及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母亲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消费习惯过度超前,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快速增多。未成年人之间,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避免超出法律规定的,自己所能承受范围之外的借贷行为。如有合理需求需要金钱,可与家人商量,如遇紧急情况一定要借款,也应第一时间向家长说明情况。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需要着重关注未成年人的经济消费习惯并给予相应的指引和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养成正确的消费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旦孩子们对他人造成损害,是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借钱行为,父母应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诚实守信,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要教会未成年人懂得担当,这样才能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一个正直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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