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和开除到底有什么区别?很多人搞混了,搞错可能吃大亏!
公司突然通知你“被开除了”,但合同上写的却是“辞退”?或者你朋友被公司“劝退”,却说“跟开除差不多”?“辞退”和“开除”看似只是一字之差,背后却藏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程序要求和赔偿标准,搞不清这两者的区别,轻则拿不到应得补偿,重则影响未来求职甚至留下不良记录,咱们就来掰扯清楚,这俩词到底差在哪儿。
先说结论:辞退是中性词,泛指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是惩戒性手段,属于严重违纪下的“终极处罚”,你可以把“辞退”想象成一个大类,里面包括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不胜任工作解除等等;而“开除”只是辞退中的一种极端情形,属于“因你犯了错,公司把你踢出去”的那种。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小李工作态度一般,业绩长期不达标,公司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仍无改善,最终决定解除合同——这叫辞退,但不是开除,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小王呢?他在职期间伪造报销单据,被公司查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这才叫开除,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是“严重违纪解除”。
看到没?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因劳动者严重过错导致合同解除。
再往深了说,“开除”这个词其实在现行《劳动合同法》里已经很少直接使用了,现在更规范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分为三种情形:
- 过失性辞退(对应“开除”):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可立即解除,无需赔偿。
- 非过失性辞退:如员工患病不能工作、不胜任岗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公司需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
-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程序更复杂,补偿要求更高。
当你听到“被开除了”,先别慌,要问清楚:是因为你犯了错,还是公司经营调整?有没有书面通知?依据哪条制度?如果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你“严重违纪”,却以“开除”名义解除合同,那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你有权要求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
还有一点很多人忽略:“开除”必须有制度依据和程序合法,比如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员工也签收确认过,如果公司连制度都没有,或者小王根本不知道报销造假算“严重违纪”,那所谓的“开除”就是站不住脚的。
说到这里,你可能还会问:那“劝退”“约谈离职”又算什么?这些往往是公司变相辞退的手段,本质上仍属于协商解除,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不能强行让你走人,否则也构成违法解除。
📌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面临公司提出的“辞退”或“开除”,请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通知书等,都是维权证据。
- 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解除理由。
- 核对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尤其是你被指控的“违纪行为”是否有明确规定。
- 不要轻易签离职协议,特别是写着“自愿离职”“无争议”的文件,一旦签字,可能等于放弃索赔权利。
- 如有疑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别等错过了仲裁时效(通常为离职后一年内)才后悔。
📚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小编总结:
“辞退”是形式,“开除”是性质,别再傻傻分不清了!
辞退可能是和平分手,也可能是被迫离开;而开除,则是带着“你错了”的标签被赶出门。是否严重违纪、是否有制度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才是决定你能不能拿补偿、要不要背锅的关键。
职场不易,懂点法律不是为了对抗公司,而是为了保护自己,下次听到“你被开除了”,先别急着伤心,冷静问一句:“依据是什么?”——你的底气,来自于对权利的清醒认知。
不是所有辞退都叫开除,也不是所有开除都合法,搞清区别,才能走得体面,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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