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诉讼和第三人撤销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区别是: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二者的目的功能有所不同;二者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二者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虽然这两个概念都是对诉讼提起异议的情况,但是执行异议之诉是不涉及第三人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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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区别是:性质不同;目的功能不同;主体范围不同;适用情形不同。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形式审查有哪几种?
第三人撤销之诉形式审查有两种: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理由是若将其与再审程序设置相同标准,入门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第三人的诉讼权益;实质审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诉,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认真把关材料后再作决定。审查主体不确定。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主体,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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