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区别?
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指的是救济制度,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制度;第二为二者所显示的目的与功能有所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主要在阻止裁定的执行,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起诉改变法院判决;第三为二者所体现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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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有哪些
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为:其一,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其三,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后者中的第三人,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四,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适格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有适用可能,而不限于执行阶段。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后可否再次申请?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后可以再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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