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偷窃如何认定罪名
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1、场所:必须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如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公共汽车等;
2、对象:必须是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口袋里的钱包和手机、吃饭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挂在椅背上衣服上的钱包等。
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系统,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进行扒窃,就属于盗窃罪。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和次数如何,都是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威胁。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处罚。
扒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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