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一方因胁迫而结婚。通常涉及到婚姻当事人为了威胁对方或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的损害而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表达而结婚的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2、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学上认为可能影响婚姻生活或彼此健康的疾病。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此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如重婚、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男女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以上这些情况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而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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