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赔偿吗
离婚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赔偿金。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赔偿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青春损失费不是离婚后的补偿或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赔偿。
当然,如果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男方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自愿的支付行为就不受法律禁止。但女方不能强迫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节,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类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因此,离婚时,女方不能单独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赔偿金。但是,如果男方有过错行为,女方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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