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能不能让子女偿还债务
无能力偿还,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子女偿还。
债务具有相对性,通常应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为父母的责任,除非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 子女债务的,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子女需要承担。
2.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在继承的内,子女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但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子女无需偿还。
3. 如果子女与父母,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总之,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要求被人的子女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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