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之诉应否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之诉中是否应将列为第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转让的事实存在,或者人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影响,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是较为常见和合理的。例如,债务人可能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其履行债务的情况与案件相关。
然而,如果债权转让的事实清楚明确,且债务人的行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不大,那么不将其列为第三人也是可能的。
总之,是否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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