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应由谁来赔
学生在受到同学伤害,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首先,如果伤害是由加害同学或者造成的,那么加害同学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伤害行为的发生,或者在日常教育中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那么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
3. 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伤害的发生与学校提供的设施、场地等存在有关,学校的责任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在实际处理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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