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什么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这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保健食品产生的认知,将其当作药物来治疗疾病。同时,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相关信息。
这样的标注要求有助于消费者在了解产品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理性和明智的消费决策。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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