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归责要件有哪些
教育法规的归责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损害事实:即存在受到的客观情况。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等。
2. 损害行为:必须有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该行为包括和不作为。
3.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行为是导致发生的原因。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分为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的适用中,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