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
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或者的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的,根据双方各自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的项目和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和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