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例如生产不符合的食品,销售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2. 造成了损害后果:这种可能是消费者的,如身体受到伤害、患病等,也可能是。
3. 经营者的主观过错:通常要求经营者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4.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消费关系:即消费者是通过正常的消费行为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和细化。同时,消费者在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构成要件的成立。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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