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上报流程
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后的上报流程如下: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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