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和伤害鉴定的区别
伤情和伤害鉴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定义和目的不同。伤情鉴定主要是确定受伤的严重程度,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依据,侧重于对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伤害鉴定则更侧重于确定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以及伤害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其次,鉴定标准不同。伤情鉴定通常依据相关的伤情鉴定标准,如《标准》,来划分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不同等级。伤害鉴定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医学、法律、行为等方面。
再者,有别。伤情鉴定多应用于刑事案件和案件,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伤害鉴定的适用范围可能更广泛,不仅包括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民事案件等。
最后,鉴定的时机也有所不同。伤情鉴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伤害鉴定的时间要求相对较为灵活,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鉴定的目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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