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认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这是最常见的立案标准。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收入。
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差异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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