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和是三种常见的,它们有以下区别:
抵押:抵押不转移的占有,抵押物仍由占有和使用。抵押物通常为,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如机器设备等。当不履行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质押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押物由占有。质押物通常为动产或权利,如、、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人有权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保证:保证是指和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和。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中,债务人在规定的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内承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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