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能否优先受偿
未办理不能优先受偿。
的设立,原则上以为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未办理权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也就不享有就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常是以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登记为前提。未进行登记,不能。在无法时,不能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实现。
在实践中,即使双方有关于设立抵押权的约定,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依法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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