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62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中的第 162 条更是具有关键意义,想必您对此充满了好奇,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 162 条
《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达到的标准和需要履行的程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要求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才能有效地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保障后续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意味着公安机关需要查清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关键要素。而“证据确实、充分”则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人供述和辩解、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定案的根据。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起诉程序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刑罚的,可以作出决定。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法的第 162 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与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和审查起诉程序等密切相关,共同构建起了保障公正司法的制度框架。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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