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八十条犯的什么罪
在法律领域中,“刑事八十条”往往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这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但它对于刑事程序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据第八十条拘留,并不意味着被拘留的人一定有罪。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相关的常见罪名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案件中,如果符合上述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可能会依据第八十条对嫌疑人先行拘留。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通常性质较为恶劣,一旦有相关嫌疑,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拘留措施。
三、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拘留后的法律程序
1.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刑事八十条”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问题往往复杂多变,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免费问,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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