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以下情况通常可能构成: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比如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头面部损伤:包括一眼低视力 1 级;一侧眼睑下垂或;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2mm 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²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²以上等。
3. 脊柱损伤:比如颈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胸部损伤:比如 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致明显心律失常等。
5. 腹部损伤:比如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等。
6.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比如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后的轻度功能障碍等。
7. 肢体损伤:比如双手十指缺失 5%或功能丧失 5%以上;双足十趾缺失 10%或功能丧失 25%以上;一肢体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
需要注意的是,评定需要由专业的机构依据具体的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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