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为什么比先并后减重
在法律领域中,“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两种不同方法,其在适用条件和量刑结果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今天,就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为何“先减后并”会比“先并后减”重。
一、先减后并为什么比先并后减重
“先减后并”之所以比“先并后减”重,主要原因在于其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增加。
在“先减后并”的方法中,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改造效果不佳,主观恶性较大。比如,罪犯原本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执行 3 年后又犯新罪,应判处 5 年有期徒刑。先减去已执行的 3 年刑期,然后将剩余的 7 年与新罪判处的 5 年并罚。
而“先并后减”是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而采取的并罚方法。这种情况相对来说,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二、“先减后并的适用范围及影响”
1. 适用范围:先减后并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这意味着罪犯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再次犯罪。
2. 影响:这种情况会使得罪犯可能面临更长的刑期,从而加大了对其的惩罚力度。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严厉态度,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比如,某罪犯因盗窃罪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执行 5 年后又犯抢劫罪,应判处 7 年有期徒刑。先减后并的计算方式为:先减去已执行的 5 年,剩余 3 年,再与新罪的 7 年并罚,最终可能判处的刑期会明显增加。
三、“先并后减的特点及局限性”
1. 特点:先并后减是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使用。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2. 局限性:由于是对之前未发现的罪行进行并罚,可能存在对漏罪的量刑不够准确或者未能充分考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等问题。
举例来说,一名罪犯因诈骗罪被判处 6 年有期徒刑,在执行 4 年后,发现其还有一起未判决的诈骗罪,应判处 4 年有期徒刑。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为:将两罪的刑期 6 年和 4 年合并,然后减去已执行的 4 年刑期。
总之,“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在刑法数罪并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它们的区别和适用条件,对于准确量刑和实现刑罚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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