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的彩礼,婚后是属于个人还是双方(婚前给付的彩礼能否要回来)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西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法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女方一口气退还男方12万多元的彩礼,男方将嫁妆退还给女方。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10日,杜某与王某经介绍认识。期间,杜某通过中间人告知王某,自己已离婚。王接受了这一点,并同意继续和杜约会。为了促成这桩婚事,杜某共向王某及王某家属支付了213687元。2022年5月12日,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住在一起。随后杜某要求王某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杜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结婚彩礼及相应婚礼费用共计21368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以婚姻契约为依据,按照当地习俗,给予对方较大的经济数额,包括金钱或珠宝等较贵重的物品。虽然婚姻是否已经缔结是判断是否应返还彩礼的依据,但双方是否同居也是返还彩礼的实质性考虑因素。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规定,还涉及男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家庭多年来的努力。随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王某将一次性彩礼等礼品12.1万元返还给杜某,杜某将嫁妆等返还给王某。
从近20年来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乡村振兴、农村人口结构调整、社会观念现代化等因素,男女在缔结婚姻时,通常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彩礼,而且数额越来越高。增加,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引发了各种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一些男性家庭往往要支付高额聘礼,而在未签订婚约或“逃亡”后又无力承担高额聘礼,从而造成各种社会问题。
实践中,离婚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彩礼金额及用途、是否有子女等。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将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数额,以妥善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风土人情、社会治安良好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海关缴纳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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