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退赔最新规定标准(盗窃罪退赔最新规定文件)
根据国家高级专员公署和第一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对未遂盗窃石油天然气犯罪的起诉标准最新规定如下:
实施盗窃石油、天然气行为,因非自愿原因未能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针对数额巨大的石油、天然气进行盗窃;
(二)油气已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车辆,达到“大量”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窃油夹、手钻、电钻、焊枪等切割、钻孔、撬动、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
盗窃罪定罪量刑完整标准(立案)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钱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密码或者明知是电信设备、设施而盗窃、复制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本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定罪和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3条【擅自开拆、隐匿、毁坏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开拆、隐匿、毁坏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用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规定的“数额”计算。分别为《刑法》第264条。“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社会保障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前款规定数额范围内的地区。
地方标准:
特殊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标准可按50%确定:
(一)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制止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社会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在事发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独居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六)盗窃患者或者其在医院亲友的财物的;
(七)窃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百分之五十的案件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标准:
盗窃文物
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属于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的规定。
多件不同级别的国有文物被盗的,三件同一级别的文物可视为一件高级文物。
偷窃违禁品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按盗窃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毒品案件罪名和数量的认定,规定:
盗窃、抢劫、抢夺毒品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劫罪定罪,但无论犯罪数额大小,均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量刑。
盗窃发票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5张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张以上的,可以视为税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刑法。“更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50张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发票,数量达到250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企图起诉的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针对数额巨大的财产;
(二)针对珍贵文物进行盗窃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既遂盗窃罪和未遂盗窃罪,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较重的处罚规定处罚;如果达到相同量刑幅度,则以盗窃罪论处。
两所高中和一所大学《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盗窃石油、天然气行为,因非自愿原因未能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未遂)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针对数额巨大的石油、天然气进行盗窃;
(二)油气已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车辆,达到“大量”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窃油夹、手钻、电钻、焊枪等切割、钻孔、撬动、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标准:
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罚款的,处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豁免标准:
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或者赔偿,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追究:免受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收受赃物数额较小,不是主犯的;
(三)受害人理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的财物并获得宽恕,一般不视为犯罪;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行为不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主动返还赃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可以认定为“下列情形”:有明显、轻微且危害不严重的”,不视为犯罪:
(一)聋、哑、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受到胁迫的;
(三)其他轻微情形。
如果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企图或终止盗窃,则不视为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物而其他亲属请求不追究责任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金额确定及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盗窃金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以有效价格证明为准;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被盗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外币被盗的,按照被盗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该币种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兑换为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中间价的,按照境内银行该币种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盗窃发生的时间,或者按照境内银行人民币对美元或者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的中间价计算;
(三)盗窃电、煤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被盗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被盗金额;如果无法核实被盗数量,则计算被盗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正常使用量减去被盗后电表显示的金额。盗窃金额根据平均每月使用量计算;被盗发生前正常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使用量减去被盗后电表显示的月平均使用量计算被盗金额;
(四)明知是使用电信设备、设施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代码的,按照合法使用人缴纳的费用确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认定被盗数额为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金额是用被盗电话和复印后的每月缴费金额减去被盗电话和复印前六个月的平均每月电话费计算得出的;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或者设施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每月使用电话量计算被盗金额。费用用于估算盗窃金额;
(五)盗窃他人通讯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话号码出售的,按照所售赃物的数额确定赃物数额。
如果盗窃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被盗数额,可以按照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被盗的,被盗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33,360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被盗且匿名或者未挂失的,按照票面金额和利息、红利等可得收入计算被盗金额。被盗时应得的奖品;
(二)登记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被盗并已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财产的价值计算盗窃金额;如果未兑现,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发、补发等方式避免。如有丢失,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金额。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被盗,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以有效价格证明为准;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被盗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盗窃,且无法查明被盗地点的,根据老年人的判断,判断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有关数额标准由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机动车被盗后作为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工具被非法占用或者遗弃、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依据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应当按照被盗文物的价值定罪量刑。遗迹。
【注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盗窃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件、印章;盗窃尸体、骨头和骨灰;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窃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国有资产档案;盗窃武装部队的官方文件、文件和印章;盗窃武装部队的特殊标志;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其他相应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上述标准。
【主要司法依据】
【1】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市[2013]8号)
【2】两高一教育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市[2015]23号)
【4】最高法第《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释[2006]1号)
[5]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6】最高法第《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号(1996年10月17日)
来源:南大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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