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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怎么写格式图片(借款条怎么写格式模板)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经常有人问怎么打借条,本文分享最新借条范本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供普法学习参考:

欠条(模板)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等,我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金:10,000元),月利率为%。年、月、日到期还本付息。贷款逾期的,按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

若借款人违反合同,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并向违约方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身份证上记载的通讯地址可以作为法院催交催交信、陈述书、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因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变更地址,相关文件及诉讼文书未送达。实际能够邮寄接收和送达的,以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微信号:

年月日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涉及以下情形:

《民法典》第686条继续沿用《担保法》中担保方式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该法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本第二款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这两类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享有优先起诉权。一般保函的保证人享有优先起诉权,连带责任保函的保证人则没有。

律师提醒:在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明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即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

资料来源:《民法典普法》,特此提供普法参考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所引用的第:010条至第30000条的编号为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日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与贷款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或交易有关规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惯例,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活动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通报犯罪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绝立案,或者侦查后驳回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不构成违法等犯罪的集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线索、材料但事实不相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查处民间借贷纠纷,将此案列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成立:

(1)如果以现金支付,则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采用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汇票交付后,借款人依法取得汇票权利;

(四)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的,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的。

第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适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条的规定。除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单位内部贷款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得违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决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依据欠条、收据、欠条等资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答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凭借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贷款已归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数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财务能力、当地或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财产的变化、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让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案件主要事实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贷款人无法提交资信证明或者提交的资信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并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的发生不存在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伴侣或者案外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的;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该诉讼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能推断其或者有其他事实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请求其承担担保。人民法院不支持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政府法院应支持该请求。

第二十二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贷款物品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贷款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法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用物品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贷款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要求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贷款外,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利率。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兴趣。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额确定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贷款本金,并重新签发信用证明。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重新开具的资信证明中规定的金额可以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视为后期贷款本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全部贷款已确立的。超过贷款期限利息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处理:

(一)未约定贷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参照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报价利率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约定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全部追偿,但总金额超过合同成立的金额。一年期贷款中高于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止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利率保护标准。

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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