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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哪个机关管辖(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机关)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11

仲裁歪曲法律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歪曲事实裁决、情节严重的严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

案例索引

原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年福建省处罚终号

裁判日期:2018年9月28日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

针对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仲裁罪一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2018)民刑一号刑事判决书。2018年,经查明相关事实如下,并作出如下判决:

王二得知其民间借贷债务人王六担任原法定合法人的福建省武平县良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茶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后,心中忧心忡忡。代表,被司法拍卖。提取贷款很困难。为参与法院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优先清偿自己本息共计41.47万元的债务,7月,他找到表弟曾某(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12月29日,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向其通报了相关情况,并表示希望以凉茶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利用仲裁文件参与仲裁。法院的执行和分配,以期尽快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应王某2的请求,被告出于家庭关系同意为其进行劳动仲裁调解,并要求王某2准备相关仲裁申请材料。此后,王二又经时任凉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的同意,向其亲友收集了本人及共1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编造了凉茶公司欠款的事实。上述13人。工资总额41.47万元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等。2017年7月30日上午,王二将相关仲裁申请材料寄给被告审查。被告尽管明知申请人中不少是其亲属,不可能是凉茶公司工人,但仍指示王二补充、修改虚假的仲裁申请材料,并据此出具了劳动仲裁调解笔录。

当天下午,梁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到被告办公室在调解笔录、虚构工人工资清单等申请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未经协商立即指定了履行期限。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签署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的仲裁调解书,当场盖章后送达王二、王五。经被告同意,王二将调解笔录和仲裁申请书取回,并背着被告秘密签名申请人王一、周四的姓名,并于次日返还给被告。

2017年7月31日上午,王二带着上述仲裁调解书等材料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履行期限、送达程序等问题未予执行。当天上午,被告按照王二的要求,重新编辑了调解笔录和仲裁调解书中的履行期限,并告知工作人员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并制作了案情。受理单、结案审批表、文件审批表等。文件交给不知情的相关领导审批下发后,其他仲裁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创建,其中:“梁茶公司同意向王某2等13人支付工资共计41.47万元,并同意该土地上的拍卖款由武平县人民法院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账户”等内容,履约截止日期和支付时间均为2017年7月31日。仲裁庭成员包括首席仲裁员曾某、仲裁员钟某某,仲裁员调解笔录人工智能。

被告将空白送达回执及修改后的调解笔录交给王二,并请其与王五等申请人代表签字盖章后返还。同日,王某二持仲裁调解书、送达证明等相关材料,再次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8月4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向梁氏茶叶公司颁发(2017)闽字第《执行通知书》号《许可证》。几天后,被告认为虚假仲裁调解不妥,要求王二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但对方拒绝。2017年8月22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吴案[2017]系虚假仲裁案。经建议,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撤销吴案的决定。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撤销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案第[2017]号。执行(2017)民治字案。

武平县人民法院综合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仲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犯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后,被告人曾某因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某、辩护人德某的辩护意见如下:

1、错误仲裁罪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民商事仲裁活动中的仲裁员,即《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且其仲裁员并非《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员,本案不符合不正当仲裁罪的主客体要求。

2、上诉人出具调解书,未作出仲裁裁决,不符合刑法第399条之一规定的“不当裁决”的构成要件。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但法律依据不一致,不能等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区分了“调解”和“仲裁裁决”;原判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扩大了仲裁违法犯罪的解释。

3、上诉人的行为未造成损失,且情节明显轻微,未达到仲裁妨害法律罪法定的“严重情节”。该仲裁调解协议已被依法撤销,未实际履行,法院未予执行。未给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实际损害,也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的行为。此外,上诉人没有任何主观故意。他并没有徇私舞弊,协助他人强化伪证并承认伪证。他没有擅自提起仲裁程序。他并没有刻意回避证据审查和事实调查程序。不协商、不调解是武平县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威胁他人财产安全。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某非法仲裁的犯罪事实与一审犯罪事实一致,予以确认。综合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论点如下:

一、仲裁违法罪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员。经查,根据《刑法》第399-1条的规定,仲裁违法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除《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外,“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还包括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由政府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仲裁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纠纷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同样的道理,医疗事故仲裁中的仲裁活动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上诉人曾某系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兼职仲裁员。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其还在武平案[2017]劳动仲裁调解函中实际履行了仲裁职责,具有主体资格。

2、非法仲裁罪应当在仲裁阶段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开展的调解活动,与仲裁员进入仲裁后作出裁决前应组织的仲裁调解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是仲裁庭主持进行的必备仲裁程序。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一部分。虽然与仲裁裁决一样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应当遵循合法性、查明事实的原则。明辨是非的原则;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也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同样,违法仲裁调解与违法仲裁裁决具有同等危害性。因此,医疗事故仲裁应涵盖医疗事故调解。本案中,上诉人出于一己私利,在虚假仲裁中为他人提供协助。明知事实虚假、伪造证据,仍为其制作仲裁调解文件,其行为违法。

3、本案情节“严重”。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民事行政妨害法律罪的“情节严重”作出说明:“……五、串通当事人作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法庭审判笔录,歪曲事实的。”六、徇私舞弊,采信故意伪造、变造的证据,或者故意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误用法律、误判法律的;七……其他严重情节。”“情节严重”是区分非法仲裁罪与非犯罪的标准。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根据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参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和行为。诸如人类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本案中,上诉人曾某制作的虚假仲裁调解书虽然最终没有给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其主观故意明显,手段恶劣。上诉人曾某出于自私的原因,明知王二与梁某茶叶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关系,也明知王二提供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不实,但仍指导王二处理虚假仲裁申请材料。而不考虑事实。补充、修改、采纳意见,制作劳动仲裁调解笔录,出具仲裁调解文件。王二凭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果后,上诉人曾某明知其使用虚假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仍按照王二的要求,修改了调解笔录。第二次不管事实如何。其还违反程序完成仲裁案件立案等材料,并重新制作仲裁调解书,帮助王二进行虚假诉讼。上诉人曾某的行为符合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第6项“出于私心、私利,承认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或者故意拒绝承认应当承认的证据,或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程序或“故意滥用法律、作出错误判断”,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违反国家仲裁制度,而且妨碍司法秩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性质恶劣。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曾某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负有仲裁的法律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谋取私利,尽管自己承认了虚假事实,伪造了证据,但仍接受了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知道它们是假的。不属于本案范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受理后申请仲裁。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虚假劳动争议擅自启动仲裁程序,违反程序制作仲裁调解书,积极帮助他人实施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其他行为均构成仲裁违法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仲裁歪曲法律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歪曲事实裁决、情节严重的严重行为。

一、仲裁违法罪的主体

草案规定,仲裁违法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

(一)什么是“依法”?既然是非法仲裁罪,依据就应该是《仲裁法》,但《仲裁法》并没有“仲裁责任人”的配套规定。

(2)什么是“仲裁义务”?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的关系。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任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指定仲裁员、回避、回避等事项作出决定。延长奖励期限等;此外,必要时,仲裁机构审查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对仲裁案件进行研究,并对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上述所有活动是否都属于“仲裁职责”?

基于以上两个模糊的概念,非法仲裁罪草案在主体上自然是模糊的。当然,如果我们参照草案如下文本对草案进行狭义解释,即“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决”“在仲裁活动中”,似乎只有“作出裁决”的人才能构成错误仲裁罪的主体。事实上,仲裁裁决仅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但由于草案并未明确将主体限定为仲裁员,自然有扩大“裁决者”解释的考虑,因此无论是仲裁员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无所谓。参与仲裁工作的秘书长、工作人员、评审员、专家委员会成员,甚至翻译员、鉴定人、证人等都有被定罪的风险。为此,笔者在本文中使用“仲裁员”来统称不正当仲裁罪的可能主体。

二、仲裁违法犯罪的客体

就枉法裁判罪而言,仲裁枉法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违法罪的主观方面

草案规定,仲裁妨害法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仲裁妨害法律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的判断,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标准。因此,存在滥用仲裁错误罪来指称仲裁员过失的巨大风险。

四、仲裁违法犯罪的客观方面

草案规定,仲裁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违法裁决,情节严重”。这一规定决定了仲裁违法犯罪将成为袖珍犯罪,对仲裁员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再现,仲裁只能实现法律公正,因此“违反事实”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而自由作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其次,法律复杂,相互冲突的法律和过时的法律较多。法官或仲裁员利用先例来突破、平等甚至创造法律。这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也应该被禁止吗?

根据刑法《刑法》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权利义务纠纷。但一些不良的社会思潮也侵入了仲裁领域,仲裁领域出现了仲裁权的异化现象。一些仲裁员收受当事人金钱,做出与事实相反的裁决,或者基于一己私利作出裁决,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010-30000号、2020年12月第010-30000号(修正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通过的规定,在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刑法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决,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以下三年以上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使非法仲裁罪与非法仲裁罪相同。徇私枉法罪、裁判枉法罪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仲裁也被纳入刑事规制领域。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案件数量也从原来的42起犯罪增加到43起。

一、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

1.为追究刑事责任,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事实并违反法定手段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责任;

2.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手段,故意包庇明知有罪或者明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采取措施避免立案和调查)。强制措施)、起诉、审判;

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违反法律,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或者虽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而实际搁置案件,或者违法撤销案件、改变强制措施,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际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控制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或者严重定罪和轻罪判决的不公正判决和裁定;

5、其他违法起诉、不起诉、违法判决的行为。

二、仲裁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能够犯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做出错误的判决,具体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各级人民法院副审判员。庭长、法官、助理法官等

三、本罪与非罪的如何界定

一、本罪与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2.如果行为人贪污徇私舞弊而犯本罪,或者以枉法罪为目的,以暴力收集证据,或者指使贿赂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还犯暴力聚众罪等其他犯罪。收集证据罪、妨碍作证罪等,属于牵连犯罪。应当根据其构成的严重犯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综上所述,误判罪的立案标准大致如上所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适用新司法解释。由于审理枉法罪与仲裁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立案标准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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