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送达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鉴定送达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某些专门问题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它们对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给予其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机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往往仅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程序、评估流程和方法等,未告知。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与行政案件鉴定意见告知内容相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告知内容亟待扩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并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鉴定意见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抄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收到评估意见的日期。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书副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和第246条分别规定了需要补充身份证明和重新身份证明的情况。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具有鉴定资格和条件的;ETC。
上述规定所列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办案机构审查鉴定意见的重点内容。他们也应该成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关注的焦点。但这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评估意见的内容。如果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不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难以有针对性地申请重新鉴定,也难以有效行使所谓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因此,在不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知情权的保障,扩大告知的内容和范围。
王金勇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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