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会怎么样(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如何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哪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看以下案例: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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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王老师通过网络招聘加入A市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老师的月工资为6000元,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王老师的工作地点。从加入公司那天起,他就一直在B市工作。从2022年6月开始,科技公司开始拖欠王老师的工资。
2022年9月5日,王老师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8月的拖欠工资。王老师提交了工作照片、钉钉出勤记录出示入住地址等证明其一直在B市工作。
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科技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A市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根据“原告”原则,王先生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市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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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王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市,故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驳回公司的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登记或者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实践中,两者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个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中,虽然科技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但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市,故王先生在B市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B市对此纠纷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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