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的行为有哪些类型(渎职的行为有哪些行为)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舞弊罪;民事和行政滥用法律罪;执行判决、裁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对待明知无罪的人,对明知有罪的人进行揭发,却故意包庇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决、裁定执行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所列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刑法第九章失职罪主体的适用进行了讨论。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编制,但属于国家人员的;在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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