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一份“难以启齿”的婚姻协议
婚姻之都
有高有低的墙
城市居民担心“有人摸黑出城”怎么办?
当作爱去拥抱已成为过去
只有金钱才能安慰的心态。
城市居民制定了一项“清洁自己并离开家”的协议
但是,这些协议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今天中原老师就带小伙伴们来了解一下
这些“难以启齿”的婚姻协议
离家是指当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且不接受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地说,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所有金钱,只带走自己的身体。
黄某(男)、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2017年起,黄某经常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发出书面承诺:“以后如果我在婚姻中出轨,婚后所有财产都归我妻子所有,我也自愿洁净自己并离开家。”2018年9月20日,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了黄某出轨的证据,并根据承诺书要求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协议书,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且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又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夫妻共同财产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事实上,黄某签署的“收拾干净离开房子”的承诺书,是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尚未生效。
“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保证同居关系的协议。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苏先生今年40岁,是一名工头,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年来,他的腰包也逐渐从承包建筑工程中积累起来。2010年5月,苏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两人虽然年龄相差十几岁,但多次接触后依然擦出了“爱情的火花”。然而,苏实际上已婚并育有一个儿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了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与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补偿赵某。”有20万元。我在此保证。”签名上有苏的签名和日期,苏还在保证单上按了手印。此后,苏、赵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以两人性格不一致为由提出分手,并表示不想再见到赵某。此后,无论赵怎么纠缠,苏都不理他。
2016年7月,再也无法忍受的赵某拿着苏某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赵某认为,“保函实际上是我和苏某之间的一份协议,如果苏某违约,他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守信应该付出的代价。”
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赵某的诉讼被驳回。
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法官:“同居保证”的初衷是为了维持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抑制两人轻易分手。但现实中,一旦男女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会成为一方索要钱财的借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设立“同居保证”违反了这一原则,应当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因此,“同居保证”保障了法律不承认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只有在不涉及夫妻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婚姻法》。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基本原则无效。
婚姻不能仅靠协议来维持终身。需要用情感来维持。用忠诚协议在围城里筑起一道防火墙,只能抵御婚外情的诱惑,却无法扑灭城池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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