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合肥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处置有何限制?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详情
张、王是夫妻,他们的宅基地是良渚街道某村的某块地。2011年,两人立下遗嘱,确认其家宅基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归小女儿小张所有。2014年,张去世,2020年,王去世。两位长辈去世后,小张兄妹就房屋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小张是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此遗嘱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生前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安排。两位老人在世时,小张还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参与了房屋的建设。他的继承权不存在户籍障碍。
我们来梳理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问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A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土地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问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限制?
A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必须按规定报批。申请宅基地前将住宅出售、出租、捐赠的,不予批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问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A
它分为两种情况。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继承;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根据“地随屋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继承。基地的使用权也将被继承。
相关链接: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第1122条,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其性质不能继承的,不予继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的社会身份相关,具有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但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不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明确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依法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吗?
A
由于不少村民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他们就有了出售房屋以获得相应财产收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村村民依法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号文件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离”,落实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产权。宅基地、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
来源:余杭法院良渚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