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独吞案例结果分析(抚恤金独吞案例结果如何)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6日电(记者杨家军通讯员杨军)养女与亲生女儿因死亡抚恤金发生纠纷。谁有继承权?近日,桃江法院惠山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养老保险金分配引发的共有权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生夫妇于1966年收养了原告丁某莲,但从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随后,丁某胜与妻子于1971年生下女儿丁某艳。丁某胜的妻子于2012年去世,丁某胜于2022年2月去世。丁某胜死亡后,被告人丁某艳领取丧葬费,一次性领取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共计20万多元。原告丁某莲认为自己也应该领取部分养老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丁某莲认为,她于1966年被丁某生收养,并记载在丁某生的简历和家谱中。作为养女,她也应该享有养老金分配的权利。被告丁某艳认为,原告丁某莲与其父亲丁某胜尚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不能享有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丧葬费等也应扣除。扣除费用后,获得较小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莲是丁某的亲生女儿,被告丁某艳是丁某的亲生女儿,两人均享有养老金分配权。丁某言晚年与丁某生生活在一起,履行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养老金应当适当分配。故认定原告丁某连受让40%,被告丁某艳受让60%,适当。
法官表示:原告丁某连与丁某胜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66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执行。丁某莲与丁某胜之间的关系,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属、朋友,经社会公众认可,或者经有关组织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的;丁某连一直称丁某胜为父亲,并在丁某胜家里长期同居,直至结婚。仅靠当地群众的证言证明,但丁某莲的家谱和简历中也记载丁某莲是丁某胜的长女,因此应认定丁某胜与丁某莲之间已建立收养关系。养女丁某莲享有与丁某艳同等的养老金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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