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写上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婚前买的房子写上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怎么办)
案件回顾:李某与王某本来是夫妻。两人经月经伴侣介绍,于2016年2月相恋,2018年2月举行结婚典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李父母为李、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并在户口本上写下了两人的名字。李父母表示,这套房子是双方捐赠给双方作为婚房的。婚后,两人因性格不一致而无法正常交流和生活,感情破裂。婚姻期间,因债务问题,两人名下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留下42万余元以防万一。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案件所得42万余元。
庭审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称房子上虽然有两个人的名字,但女方王某并没有实际出钱。钱是她父母给的,所以房子拍卖后她不同意离婚。剩余42万余元将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根据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个人对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赠送礼物。”。本案中,该财产应视为被告父母赠予原夫妇和被告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虽然是被告父母婚前购买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且被告父母明确表示是捐赠给原告和被告作为婚后住房。该房产是婚前购买且原告未出资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房产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拍卖该财产后,剩余案款42万余元应由原告和被告均分。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总结: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下,年轻人结婚时普遍难以支付较高的房价。父母出于对孩子的爱,用自己的积蓄为孩子买房是很常见的事情。当父母一方明确表示所购买的房产是赠予夫妻双方的礼物时,即使该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并且一方没有出资,该房产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出资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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