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工伤怎么调解(劳动纠纷工伤赔偿)_重复
【劳动争议中工伤的常规认定】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在工作之外,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因公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工伤保险待遇除外。除性残疾福利之外的工伤保险福利。
3、非工伤情形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两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不按工伤处理: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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