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纠纷主体,知情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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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都有谁?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都有谁?
股东向公司出资,让度资金所有权取得公司股权。公司股东地位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
公司的基业长青离不开经营管理,股东知情权一方面是出于自身股东利益保护监督的必要另一方面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又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可查阅不能复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此项权利。
股东知情权受阻的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原告为知情权受阻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知情权纠纷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知情权纠纷主体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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