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销案例分析(刑事案件撤销案例最新)_重复
日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法官姚敦贵案作出(2020)湘09刑终212号终审判决。因依法受贿,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姚敦贵的再审判决。也就是说,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万元,上缴国库。
复查后发现
2018年12月20日,益阳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就姚敦贵受贿罪作出(2018)湘0903刑初188号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姚敦贵犯受贿罪。因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错误,作出(2019)湘0903刑事监三再审决定书。湖南省益阳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单独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20年3月24日,鹤山区人民法院经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姚敦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数额较大。数量。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公诉机关指控。依法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4万元,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湖南省益阳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903刑再二号判决:1、撤销本院(2018)湘09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2、原审被告人姚敦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追缴违法所得14万元,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姚敦贵不服判决,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9)湘0903刑再二号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诚信常德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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