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转继承(抚恤金继承人分配比例)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无法抗拒。人一旦去世,就会出现继承问题,有时甚至会导致亲属之间的矛盾和隔阂。生前受雇于雇主的雇员通常会在死后从雇主处获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有的人生前在遗嘱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两项费用是不是遗产呢?我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吗?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宏宇、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雷明光共同探讨《民法典》相关问题关于养老金和丧葬费。
案例审查
老王有五个孩子,老大、老二、老三是儿子,老四、老五是女儿。2021年3月14日,老王在女儿王某凤家中割腕自杀,造成外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生前是一名退休教师。去世后,他获得丧葬补助费5000元,抚恤金元,最初由其女儿王某凤持有。
2018年5月17日,老王写信《遗嘱》,其中写道:“我老王,1934年某日出生,育有三子两女。由于我的腿部动作没有变化,从4月16日起,2014年我一直住在大女儿家,她每天都很忙,对我的吃住行也很照顾,其他孩子不同意轮班,所以我立了遗嘱,表达我对处置的意见我死后自己的财产:我死后,国家给我的一次性补助全部留给我的大女儿王某凤,其他孩子没有资格领取。遗嘱人:老王某,日期2018年5月17日。证人:程、张。”
王某峰认为,老人退休后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无论是基于对老人的实际照顾,还是老人遗嘱中体现的内容,六原告均无权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他孩子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老王的自杀与王某峰没有用心赡养老人有关。老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应按份均分,各方仍在争论中。第三个孩子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去世了,所以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是继承人。加上老大、老二、老五,一共6人起诉了老四王某峰,要求平分老人去世后用人单位给予的死亡抚恤金。钱和丧葬费。
法院审理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民法典》条第1122条规定: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其性质不能继承的,不予继承。因此,自然人死亡时间是遗产继承的具体期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在人死亡后产生的,不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因此不是遗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本案中,老王虽然有多个孩子,但一直与王某峰生活在一起。六名原告称,老王因无法忍受王某峰的冷漠和精神折磨而割腕自杀。不过,他们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全力支持义务。考虑到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还有情感需求和精神依靠。作为与老人直接居住的一方,王某峰必然在情感上与老人更加亲近,付出的也比其他孩子更多。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峰应予加分。其他孩子应该平分。
法官解释法律
01
Q:由于手上有遗嘱,王某峰认为老王的养老金和丧葬费不需要在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分配。因为她认为这是一份遗产。那么养老金和丧葬费可以算作遗产的一部分吗?
A: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其性质不能继承的,不予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间是遗产继承的具体期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不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因此,它们不是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02
Q: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具体性质是什么?
A:丧葬费是指死者近亲属办理死者殡葬事务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尸体运输费、火葬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瓮费、骨灰存放费等。支付的丧葬费死者所在单位对死者亲属办理殡葬事务的经济资助,用于解决死者亲属在丧葬费用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扶养人发放的生活补贴。具有一定的精神慰藉意义,用于对死者近亲提供优待和救济。主要是对死者的赡养和照顾。球队应该得分更多。
03
Q:丧葬费和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A:丧葬费是指办理死者丧葬事务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务。丧葬费由近亲属支付的,按照谁负担、谁享受的处理原则。若有剩余丧葬费,应予以拨付。
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继承,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但一般参照法定继承中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处理。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但有四种特殊情况:1、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考虑。2、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份。3、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能存在不平等。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但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疏程度、对死者的赡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因素。等客观情况,保证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不违背抚恤金给付的目的和初衷。
04
Q:本案被告人为何获得多分?什么原因?
答:本案中,老王有多个孩子。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划分。但一方面,老人自2014年以来一直与被告同住,由被告直接照顾。由此可见,被告已为老人尽了最大的努力。赡养义务符合可以分割的情形。另一方面,虽然原告履行的义务相对较少,但不能认定原告有能力和条件提供支持而完全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剥夺他们的分割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支持不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陪伴和关怀。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还需要情感需求和精神依靠。在这种情况下,老王有自己的退休金,物质生活应该比较有保障,更需要精神上的陪伴和照顾。因此,为了弘扬敬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得到赡养和赡养,法院认定对被告人给予多分。
05
Q: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
A:首先,老年人要有立遗嘱的意识,对生前如何分配财产有一个计划;其次,必须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立遗嘱;第三,形式要符合遗嘱的要求,区分自写遗嘱、书写遗嘱,形式要求不同,尽量同时录制遗嘱的过程;第四,内容必须写明继承的具体情况,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传承的内容必须尽可能全面。如果不均等分配,尽量说明分割的原因,例如是否超出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因为如果遗嘱的有效性存在问题或者存在未处置的继承权,可能适用合法继承权,并且需要考虑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过,这方面一般很难证明,所以如果在遗嘱中注明,也会作为法院判定的依据。
另外,为了避免立遗嘱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可以自己保管遗嘱,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亲属保管,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这样会更加可信。
视频:BRTV科学与教育
文/来源:评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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