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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和离婚的区别在哪里两个确立(离婚和离异是一个意思吗)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7

中文名称:离婚

英文名称:离婚

类别:民法

概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对此有详细规定。

1.离婚程序

(一)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经双方同意,办理行政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一)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二)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离婚;(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已作出妥善安排;(五)夫妻共同财产已妥善处理。

民法典对登记离婚增加了冷静期制度。办理离婚冷静期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冷静思考的一段时间,让当事人判断是否需要离婚。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我国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符合离婚条件,暂不签发离婚证,婚姻关系也不会立即解除。(二)离婚冷静期为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不构成自愿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30日冷静期内,双方冷静思考后仍坚持离婚的,应当在30日冷静期满后30日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天的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后,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四)三十日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不予离婚。发生。

(二)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又称司法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离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依法。

我国离婚诉讼适用以下三类离婚纠纷:一是配偶一方请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双方有离婚意愿,但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一致;三是夫妻双方有离婚意愿,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一致,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作为夫妻并受到法律承认。此外,对于符合办理离婚登记条件的自愿离婚,当事人因故不愿办理离婚登记的,也可以诉诸离婚诉讼。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未经调解的离婚案件,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离婚判决。经调解,双方同意和解的,原告可以撤诉或者备案和解协议,终止离婚诉讼。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将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一旦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作出裁决。

在离婚诉讼中,对某些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离婚请求权限制,是离婚的一种特殊程序。有几种情况:

(一)男方请求离婚权利的限制

限制男子要求离婚的权利有三个法定期限。第一个是在女性怀孕期间。如果男方在提起诉讼时未发现女方怀孕,但在审理过程中或审判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则该规定也适用。一审判决后或者二审期间发现妇女怀孕的,也适用本规定。第二次是妇女生产后一年内。无论婴儿是活产还是死产,男方要求离婚的权利均受此期间限制。第三次是妇女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这三个期间均为法定期间,保持不变,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限的例外情况包括:第一,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其次,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则不受此期限的限制。法院对此应严格控制。以“确实必要”为标准。

(二)现役军人配偶请求离婚权利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仅限于实体请求权,即现役军人的离婚请求权。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只要军人无重大过错且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裁定不准离婚。军人之间、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三)判决禁止离婚后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离婚条件限制。

当事人已经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再离婚的,适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离婚后,不准离婚,且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如果提起诉讼,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法律依据

(一)基本原因

离婚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首先,主观标准是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不能期望恢复共同生活。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其次,客观标准是调解无效。只有当事人经调解仍不能放弃离婚要求的,调解无效。

(二)具体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的不良习惯,例如赌博和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婚姻分居的其他原因。关系破裂的情况;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

3.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夫妻之间的私人关系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身份关系终止;(二)夫妻间赡养义务终止的;(三)丧失共同法定继承人资格的;(4)双方均可自由再婚。

2、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兼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二)一方向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在此情况下,共同生活中义务较大的一方应当提出经济赔偿请求,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自己的房屋等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帮助。确定提供适当财务援助的义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请求适当经济资助的一方确实有困难、无法维持生活或者没有住房的;其次,资助方要有经济承受能力,这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还包括住房条件;三、受助一方一方未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

(2)对儿童的法律后果

1.监护权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享有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原则上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八岁了,他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尊重。”该规定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作出的具体规定。

2.赡养费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款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3.探视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与子女互动的权利。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视。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访问。”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碍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过错方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导致夫妻离婚。

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至10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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