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解释是什么(敲诈勒索罪的解释与限缩适用论文)
法释[2013]10号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
(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罪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
(四)威胁实施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利用黑恶势力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两年内实施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罪”。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数额达到第一条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的本解释的内容。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有10起。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或者赔偿,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较轻,不予追诉或者刑事处罚: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收受赃物数额较小,不是主犯的;
(三)受害人理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第六条索取近亲属财物并获得宽恕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受害人对敲诈勒索行为有过错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从宽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并向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第八条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处敲诈勒索数额2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金。被告人未取得财产的,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号(法解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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