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没去申请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没去申请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期婚姻法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现在调整为需要主动撤回,否则视为同意离婚。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该离婚登记申请依然有效,被视为双方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在冷静期届满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反悔,想要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已经超过30日冷静期,则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撤销离婚登记,但需要有正当理由,如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会依法撤销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和反省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视为双方同意离婚,即使一方反悔,也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
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前应慎重考虑,在冷静期内及时沟通,争取和解。如果无法和解,需要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在冷静期内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避免出现冷静期届满后无法撤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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