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48小时怎么算(工伤认定48小时的特定意义)_重复
每天上班的路上,不知道你是否曾担心过“工伤”。大多数人可能都知道,“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单位要给予赔偿。然而48小时却是一个非常尴尬的数字。如果医生为了抢救病人,无意中延长了抢救时间,导致49小时内死亡,这不就算“工伤”吗?或者说,如果生存概率很低,但48小时后放弃治疗,这不就不算“工伤”吗?
下面的案例,
雇主与家人因“48小时”闹翻……
在广州天河一家公司厨房工作的崔阿姨(化名),入职不到半年,晚上下班后脑溢血。经抢救,他已恢复自主呼吸,但仍处于危急状态。此时,家人放弃治疗,将他送回家乡。最终他于第二天凌晨去世。家属申请工亡补助60万余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公司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获得更高的工亡赔偿,家人放弃治疗,导致崔阿姨在48小时内死亡。经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不当行为,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败诉。
日前,崔阿姨一家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获得了公司一次性补贴53万元。有律师质疑,现行工伤保险规定中的“48小时期限”过于强调死亡时间,将工人家属和用人单位置于道德选择的最前沿。
病例回顾:返乡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崔阿姨今年50多岁,湖南人。2014年6月,她来到天河区企业S公司,负责食堂做饭。2014年10月3日晚上7点左右,崔阿姨下班后离开S公司。当晚9点左右,崔阿姨在距公司约2公里处与朋友聊天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随后,崔阿姨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原发性脑干损伤”。10月4日晚,崔阿姨家人要求将她转至湖南老家医院救治。不幸的是,10月5日凌晨4点左右,崔阿姨被转运回湖南老家后在家中去世。2014年11月11日,崔阿姨的丈夫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得出,崔阿姨在工作单位出现不适的时间是2014年10月3日下午6时30分,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于是,崔阿姨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突然病倒了。崔阿姨的死亡时间经家乡派出所确认为2014年10月5日凌晨4点,距发病时间不超过48小时。崔阿姨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家属是否放弃治疗死亡?
S公司不服,遂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2015年4月27日,我局维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S公司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S公司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调查的目击记录。不过,崔阿姨下班后并没有去药店买药。下班后,她还在和朋友聊天、玩耍了近3个小时,直到陷入昏迷并报了警。这显然不符合常识。医院的初步诊断记录称,“崔阿姨在当晚突然陷入昏迷前并无特别不适”。此外,崔阿姨在抢救无效后并未死亡,但其家人却放弃治疗死亡。
为了查明真相,天河区法院法官向崔阿姨所在的第一诊断医院核实了情况。医生称,当晚崔阿姨被送往医院时,两侧瞳孔散大,自主呼吸消失。服药后,她的瞳孔缩小,接受了手术。术后,瞳孔与术前几乎相同,患者自主呼吸。医生还告诉法官,“当时崔阿姨脑干出血,无法通过手术解决,存活的机会很小,即使活下来,植物人存活的机会也很大”。很高,当时家里人就把崔阿姨转了过来,风险很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记录“患者术后病情较入院时有所好转。10月4日晚,家属签署放弃治疗请求书,自动出院。””
法院判决:认定正确,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53万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崔阿姨同事等人的供述,崔阿姨在上班时间出现身体不适。S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崔阿姨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突发疾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崔阿姨的死亡与调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天河区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或者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保险”。工伤。”这里的“急病”包括各种损伤。对于此类疾病,“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以医疗机构初步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据此,天河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认定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S公司的诉讼。
S公司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S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2016年9月18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崔阿姨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判决生效后,崔阿姨的丈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一次性支付因工死亡抚恤金62.39万元、丧葬补助费4万余元、赡养亲属抚恤金6.3万元。近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S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53万元。目前,付款已完成。
看完这个案例,你可能还是没什么感觉。对比一下下面的新闻你就明白了:
类似案例: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
2015年12月29日上午8时25分,深圳某工厂一名女工程师突然倒在公司车间内,再也没有醒过来。程脑死亡后,家人仍坚持治疗,但他最终还是去世了。12月31日13时3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但因法定抢救时限超过48小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不予认定工伤。双方最终诉至法庭。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程女士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但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要求《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通过这个案例,对比工伤和非工伤,我们可以看到“同命异价”的待遇导致死亡。算一算:工伤事故和非工伤事故的赔偿金额相比,可能相差20倍。按照规定,“48小时”是认定工伤的依据,即以“48小时”救援时间作为分水岭。只要超过48小时,就是非工伤。
1人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补偿:一次性工亡抚恤金(全国统一)、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例如:崔阿姨的案例为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元
2非工作死亡
非因工死亡赔偿:15个月工资
例如:某女工程师,月薪2000元15=3万元
律师建议:取消“48小时限制”规定
S公司的代表律师最近发表了一篇公开文章,建议取消48小时的时限。他认为,现行工伤保险规定中的“48小时限制”,不仅模糊和弱化了工伤与突发疾病之间的相关性,而且过分强调和关注死亡时间。面对“价格”与“价格”之间的巨大利益差距,工人家属和雇主被推到了道德选择的风口浪尖。
律师指出,“48小时期限”立法的初衷是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平衡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平衡双方利益。但在实践中,“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的严格规定却产生了一个新的矛盾领域,即“快死算工伤、慢死算工伤”的不正常社会现象。不是工伤”。极易引发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职工死亡等严重道德风险,违背公平原则和立法初衷。
如果仔细分析,单纯从技术可操作性来看,无论是规定“48小时”还是“72小时”,都没有本质区别。面对巨大的利益,很难说工人家属是否会毫不犹豫地突破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以避免“冒险救援、人力财力双失”的后果。48小时的限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不顾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无形中将人们推向道德与法律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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