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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房动迁最新消息(合肥公房拆迁补偿)

合飞律师5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11

公共住房征收补偿福利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者之间分配。因此,谁能够被认定为共同居住者,是公共住房征收共有权纠纷案件中尤为重要的环节。本文旨在介绍公共住房征收共同居住者的认定规则。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住宅时,公有住房承租人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者共同所有;共同居民是指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户口本的人员。市内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

因此,作为公房安置对象的合住居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征收房屋决定作出时,被征收人必须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常住户口。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被征收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具有常住户口,即使作出征收决定但在签订拆迁协议或领取补偿金时没有户口,可以享受安置。

2、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这并不要求在做出征收决定时向前推进一年,而只需要在这里居住一年以上,即使你小时候在这里居住过一年以上或者在这里居住过一年以上多年前。这里的特殊情况多指因房子太小而无法共同居住等情况。后续文章将对此进行介绍。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员。

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性住房分配。住房困难是指虽然享受福利住房分配,但居住困难的情况。

即使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仍不能视为同居:

(一)原享有异地公有住房权利的,已被处置并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

2、领取单位购房补贴后有购房能力但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共同居民;

3、本市其他地区公房拆迁已获得货币补偿。

上述三种不认定为同住的情况,是为了避免出现虽然形式上符合认定三人同居条件,但实际上已领取福利分房的情况。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规定了被视为共同居民的情况。即虽然不满足认定共同居民的三个条件,但仍被视为共同居民,享受征收补偿的福利。这在实践中是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不符合户籍条件或居住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只需上海户籍,不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且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即使他们居住不满一年,就有资格。被视为室友。但在当地获得拆迁补偿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获得本市其他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

2.满足户籍要求但不满足居住要求

被拆迁公有住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住房困难等原因居住于出租房屋,在其他地方未获得福利住房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提交人还处理过法院认定该家庭生活困难且提交人代理的所有七名原告均被确定为共同居民的案件。但法院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审批标准。

3、符合居住条件,但不符合户籍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无本市常住户口且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屋内居住满五年直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也视为同居关系,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

(二)房屋拆迁期间,因服兵役、大学学习、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被拆迁公共住宅,且本市其他地方无福利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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