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相互了解和选择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这样的认识,因为这是双方相互了解和选择的过程,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随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第39条规定的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法解约的,须支付赔偿金。
其中,试用期的独特终止情形是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利用该情形最容易终止劳动合同,但想要成功却没那么简单。根据本条和司法解除劳动争议的规定和理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明确就业条件;
二、告知劳动者用工条件;
三、要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聘用条件;
四、征求工会解约意见,听取工会意见;
第五,向员工发出终止通知。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雇佣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用人单位可以从诚信、入职程序、岗位职责、绩效考核、遵守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制定聘用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客观、可量化、易于证明、可操作。
参考样本: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因不符合聘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乙方有欺诈等欺骗行为;
3、乙方入职后五日内未办理入职手续;
4、乙方无法提供有关单位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乙方入职后五日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或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6、乙方无法达到所任职务的业绩指标或相应要求;
7、乙方不遵守合理的工作指令;
8、乙方请假超过两天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9、乙方有规章制度规定记过的;
10、其他与上述约定等同的行为。
注意:
1、以上只是一些最常见的情况,仅供参考。具体用工条件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用工管理实际、各岗位特点等制定。
2、用工条件制定后,需将用工条件体现在用工通知书、劳动合同、用工条件确认书等文件中,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明确用工条件已告知工人。
3、利用该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试用期结束后,不得以此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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