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应否赔偿(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应否赔偿对方)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实施后的一项新的离婚制度。总体思路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都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顾名思义,这一制度旨在为离婚男女提供冷静思考、谨慎决策的机会。不过,在这位离婚律师看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好,而且很容易引发其他问题。例如,我的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其中男方在冷静期内出轨。
男女虽然结婚三年了,但夫妻俩的关系始终不和睦,最终关系破裂。分居半年后,双方同意离婚。为此,双方于2023年2月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等到三十天期限届满后,才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女子无意中从女儿口中得知“一位阿姨和她的父亲住在一起”。经过对峙,该男子承认自己已与异性婚外同居数月。不过,该男子也认为,两人不仅分居半年多,而且还登记了离婚申请。因此,该女子并未受到任何伤害。然而,女人根本无法接受男人在婚姻中的出轨行为。于是我决定放弃离婚协议,转而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案,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且处于离婚冷静期,但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为夫妻关系。既然是夫妻,就有忠诚的义务。该男子不仅违反了忠诚义务,而且还到了与异性婚外同居的地步,这是严重过错。因此,女方在请求离婚判决的同时,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男方离婚,同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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