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位执行第三人财产(申请代位执行的条件)
代位权是达到强制执行目的的一种特殊制度。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代位。代位求偿的程序包括以下时间:
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启动代位权,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
2、人民法院审查代位申请并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收到代位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晰、合法、是否到期。
3、第三方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第三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异议部分的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4.不能再次进行代位求偿
如果第三人也确定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他人有债权,则不能代位执行。也就是说,代位只能进行一次,不能多次代位,扩大了执行范围。由于代位权的权利基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务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再次代位求偿。对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执行。
5.第三方未经授权履行的后果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财产无法追回的,除在已清偿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当在已清偿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还可能因妨碍执行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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