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最佳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长期存在的证据规则,主要规范书证证据的可采性。其本质是要求提议方提供案件性质允许的最佳证据。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则应允许使用现有的最佳证据。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对于含有思想内容、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证据,一般必须出示原件。只有当有可信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时,原件才可能例外地被制作。例如,第《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条规定:“除非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在证明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内容时,应当提供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原件。”
最佳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
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建立了更加系统的最佳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已被2012年《法院解释》吸收。与国外规则相比,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特点。
1、适用范围更广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物证应当提供原件、原件。《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定案物证应当是原件;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音像资料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原件。2016年《两高一教育部》《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规定,采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并应当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密封情况。2018《法庭调査规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获取原物及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及其外观特征、真实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等材料,并说明原物的真实情况。原因。鉴定意见和检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应当出示原件。”
2.提供有限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复制品、复制品等可以作为证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物证,只有在原物不便运输、难以保存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存、处理或者应当依法返还的情况下,可以拍摄或制作充分反映原始物体外观或内容的照片或视频或复制品;对于书证,只有在取得原件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品。《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因封存不便等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储位置应在记录中注明。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3.明确相应的排除规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原物的照片、视频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观、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有变更或有变更迹象,则不能签发证书。有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审查、鉴定不能确定音像资料真伪,或者不能确定音像资料制作、获取时间的;对内容、地点、方法等有异议,且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据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篡改、伪造或者真实性无法认定的电子数据,或者存在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增加、删除、修改等行为的,不得作为电子数据使用。结案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否定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证据数字化对最佳证据规则的影响
随着调查取证程序的改革,对于物证、书证等传统物证类型,除了提取原始物证和原始文件外,取证过程和证据本身通常都会有音频、视频记录。证据数字化对最佳证据规则的应用产生了以下影响:
1、就客观性而言,数据形式的证据和实物形式的证据各有优势。
一方面,对于稳定性较强的物证,数字证据形式与物证基本一致。在某些情况下,数字证据的形式可能存在部分失真。例如,对于现场痕迹证据,由于拍摄角度等原因,照片或视频记录与原始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对于稳定性较差、动态变化、不便保存的物证,只能通过复制、复制、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原始证据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形式的证据将成为更加客观的证据呈现,有时甚至是保存证据的唯一可行方式。同时,对于电子数据,除了在密封状态下随箱传输外,还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并一起传输。
2、从证明方式来看,以数据形式呈现的证据比实物形式的证据更容易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从证据效果来看,照片、视频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在庭审过程中容易被接受为证据。由此,美国司法实践界提出了所谓“一图胜千言”。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效果,公诉人倾向于通过幻灯片等方式出示、展示证据。例如,对于书证,通过一张幻灯片可以展示多页内容,这比在法庭上宣读书证更方便。多得多。同时,辩方也倾向于通过视频展示自己的证据,以增强辩护的有效性。随着证据手段的数字化,控辩双方很少在法庭上出示物证、书证等原始证据。以数据形式呈现的证据已成为法庭出示和质证的常态。就像在大学课堂一样,控辩双方通过播放幻灯片完成了案件证据的制作和质证过程,并利用视频工具展示了自己的诉讼主张。
3、从改革趋势看,档案资料数字化已成为智慧司法的发展趋势。
特别是随着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系统软件的开发和普及,证据、案卷材料的数字化已成为网上办案的必要条件。相应地,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与律师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和移交也形成了两套并行程序,即纸质案卷材料的移交和移交和数字化案卷材料的移交和移交。这将对传统办案程序产生较大影响,相关程序规则的改革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也更加方便。只需复制案卷材料光盘即可获取所有案件信息。在案卷材料和诉讼流程数字化的背景下,传统的最佳证据收集规则可能需要与时俱进。
最佳证据规则的隐忧及支撑体系
虽然在规范层面,最佳证据规则已经确立并得到普遍认可,但由于取证过程中尚未建立证据存储链机制,加之审判中证据的纸质化、数字化,过程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但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尚未确定。有人担心。为了落实最佳证据规则,需要完善配套的体制机制。
1.建立证据托管链机制,确保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得到有效证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的各类物证,必须制作笔录,并由取证人员、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种静态记录取证过程的方法容易出现各种记录缺陷,忽略了证据及其现场周围环境的详细特征,无法反映此后发生的动态变化。鉴于此,2016年第《审判中心改革意见》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探索建立凶杀等重大案件的勘察、搜查、辨认、辨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结合取证笔录,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记录证据的来源和原始状态。同时,为了对证据的动态变化提供合理的解释,需要建立完整的证据存储链,即从现场采集证据到相关证据被取证的时间。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中,证据的自然变化和人为变化等)随时记录,从而有效证明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2、规范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核实原始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2016《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十条规定,完善庭前证据出示制度,听取对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关于证据出示制度,2018《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庭前会议期间,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出示相关证据并听取质证。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的意见。意见,梳理有争议的证据。第二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中举证的顺序、举证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协商决定采用数字化方式出示证据,不再出示原件。物品、原始文件或原始存储介质;控辩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对原始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核实,确认复印件、复制件等与原件无误,或者经鉴定鉴定真伪,并解决原始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等方面存在的疑问。
3.建立来源和真实性存疑的物证排除规则
当控辩双方对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有疑问时,举证方无法出示原物、原始文件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有效证明复制品、复制品或者电子形式的证据与原物、文件核对无误的,有关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将证据的证明力转化为证据能力,促使证明方不仅要客观地收集证据,而且要注重证明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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