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监视其行为的强制方法。通俗地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区域指定一个地方,由专人看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生活、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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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什么情况?
律师答复: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进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执行。但是,不得在看守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进行。
指定居住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测和管理;
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看守所、专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实施监视居住。
律师补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构成“调查障碍”: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阻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存在人身危险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参与犯罪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无需缴纳费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实施;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实施。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执行。但是,不得在看守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进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实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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