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偷开造成事故(车被偷发生车祸)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与正在行走的原告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等,原告住院期间花费了10元医疗费。后经查明,原告有三名十级残疾。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肇事车辆的车主是被告人李某的妹妹。其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的姐姐疏于管理车辆,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李某,造成交通事故。她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李某的妹妹及保险公司被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李某的妹妹系兄妹关系,具有特定关系。被告人李某的姐姐知道被告人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后,在车辆和钥匙的管理上应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人李某擅自驾驶车辆,被告人李某的妹妹对本案事故负有过错。
综上,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认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对原告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不足额赔偿责任的85%,被告李某的妹妹承担15%。责任。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第三方商业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法院认为,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的重大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车辆不得行驶,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免予赔偿。常识认为,当保险合同中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与一般的免责条款提醒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同,保险公司只需履行免责提醒义务即可。该条款将立即生效。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投保人陈述中的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方商业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比如无偿将机动车借给亲友,或者孩子偷盗父母的机动车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使用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误将油门当刹车等,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则必须根据过错的程度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者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是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责任人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下列规定:《民法典》第1,209条。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