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对共有房屋分割有影响吗(第一次离婚对共有房屋分割有效吗)
曹与王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他们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该商品房取得了房产登记证,显示为“共有”。
2018年10月,曹某与王某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归曹所有,后续银行贷款由曹偿还。嫡女将由曹抚养,王每月支付赡养费。费用为1500元。
两个月后,曹、王再婚并登记结婚。四天后,曹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王某因一些小事殴打自己和母亲。派出所出动警力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警察和他的母亲应报警人的要求被带走。
2019年,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曹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曹某办理离婚手续时,王某将房子卖给了马某,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判决曹、王不得离婚。
随后,曹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曹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王某将房子卖给马某后,王某未能将房子交付给马某。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马某所有后,马某凭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房屋后,曹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已被王某变卖。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第一次离婚时房屋已约定归他所有。虽然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办完,但有一份离婚协议书可以证明他是房子的主人。再婚后,双方对于房屋的归属没有达成一致。该房屋属于曹某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曹某所有,抵押贷款由曹某偿还。再婚后,没有就房屋的归属达成新的协议。王某在离婚诉讼中与马某签订出售房屋的合同时,该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协议书什么时候生效?
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债务义务生效。
2、离婚协议分割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的所有权有变化吗?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应当依法登记。如果未注册,则无效。本案中,曹某、王某约定的房屋属于曹某所有,但该房屋此前登记在曹某、王某名下。离婚后,曹某应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其名下。但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主张所有权。
3、再婚后,房子是否自动归夫妻共同所有?
不是这种情况。每个婚姻登记都是独立的。第一次婚姻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不是第二次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那么曹、王在第一次离婚登记时的房屋分割结果并不会因为再婚而自动消除,而是会恢复到第一次婚姻时的状态。
因此,对于第二次婚姻,该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处理。王某卖掉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他无权处置的行为。
婚姻是美好的,但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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